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12-29
【实施日期】 1988-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