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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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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1-08-27
【实施日期】 1951-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1951年8月16日法研字第455号报告并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在罪恶较小、民愤不大并刑期不长的三个条件下,如果群众意见不反对时,可予回村执行。至于来文所拟刑期在两年以下者均可这样办理,是否尚嫌过高而应改以一年以下者为限,希再考虑。又对这些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虽因罪恶和民愤均不大,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回村执行,也只能作为个别问题去解决,不宜订为处理的原则。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刑期在二年以下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回村执行的请示报告 法研字第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湖北省人民法院报告,请核示刑期在两年以下之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带刑回村执行。我院意见,镇压反革命及土地改革系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对于罪刑较小民愤不大刑期在两年以下的前述罪犯,如经征求群众意见,为群众所认可的,枰曰卮逯葱校扇褐诖埽怯胝呔穹系模矣朐黾由凹跚嵴诩嘤ぷ魃系娜肆ξ锪Ω旱#嗑粲欣N┦鹿匦谭V葱校鄙婕靶淌抡呶侍猓欠窨尚校茨芸隙ǎ爻ǜ妫ㄇ牒耸尽?br> 195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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