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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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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11-17
【实施日期】 195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黑龙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

       你院(厅)本年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

       追缴赃款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劳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强迫劳动的刑罚,性质不同,所以易服劳役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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