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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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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10-05
【实施日期】 1957-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今年6月18日法研字第12245号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刊在《人民司法工作》第7期),其中提到: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这里是指人民法院今后不宜在判决内把“徒刑监外执行”作为刑种来判处,虽然原文在“判处”之后,在“徒刑监外执行”之上加了引号,但这样写法仍是不明确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刑后,有必要时,可以适用将被告人交付监外执行并在执行书上写明的办法,在这一批复内也没有提到,这也是不全面的。由于上述批复有不明确和不全面的缺点,就很容易使人误解监外执行的办法也是不适用的。同时,这项批复与1956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六项之(七)的规定也不一致。“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六项之(七)规定:“对于罪恶虽然较大,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专长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艺人员,只要在运动中坦白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就应该从宽处理,继续使用。如果交代不好,可以依ㄅ行蹋欢ɑ嘏迹部梢栽谂行讨螅旁谝欢ǜ谖簧希刂剖褂谩薄U饫锼岬摹啊欢ɑ嘏迹部梢栽谂行讨螅旁谝欢ǜ谖簧希刂剖褂谩保词窃谂行毯螅嗤庵葱校旁谝欢ǜ谖簧峡刂剖褂谩8鞯厝嗣穹ㄔ河θ险嬷葱兄醒胝庖还娑āV葱姓庖还娑ǎ谛惺保绻桓嫒耸窃谘旱模杉醋糜璞J停⒖煽谕犯嬷桓嫒耍嗣穹ㄔ壕龆嗤庵葱校旁谝欢ǜ谖簧峡刂剖褂谩T谂芯龇⑸尚Я螅桓吨葱惺保桓都嗤庵葱蟹旁谝欢ǜ谖簧峡刂剖褂茫谥葱惺樯闲疵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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