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08-20
【实施日期】 1985-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号报告请示的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案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陈文伟于1980年2月去香港探亲,逾期不归,现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证,就不是港胞,该案即不属于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关于陈文伟从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意见书,是否须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律师证明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保证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可参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暂居香港的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诉讼文书的证明手续;如办理证明手续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至于该案上诉期限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