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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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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3-14
【实施日期】 1997-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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