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10-19
【实施日期】 1988-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