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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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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7-28
【实施日期】 1987-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武汉等6个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号文件的规定,受理18类海事、海商案件.

       3、张家港至浏河口一段水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凡在1987年8月15日以前提起诉讼的,仍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1987年8月1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

       特此通知

       198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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