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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8-31
【实施日期】 1957-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为下:

       (一)略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受院长的委托,以代行这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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