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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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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东北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1-04-06
【实施日期】 1951-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沈阳、旅大市人民政府并人民法院: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1月16日公文第29号通令第二项之规定,你市之死刑案件,系由市长批准后法院宣判执行。兹为慎重起见,特予变更,今后你市之死刑案件,应依据该通令第四项所规定之鞍山、抚顺、本溪等市之审核批准办法,以市长名义并由法院院长副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希即遵照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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