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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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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1-03-27
【实施日期】 1951-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

      

      

       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在人民陪审制全面实行之后,陪审员在审理与判决上和审判员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陪审员与审判员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共同署名,以表示其职权和责任;现在我们试行的陪审制,正如来件所说,还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各地区在一定的案件上,虽已酌予采用,但陪审员的人选和名额及其职责各地多不一致,陪审经验尚待继续摸索、创造。为了要恰当地表现我们目前试行陪审制的内容与形式的一致,各级法院对于经过陪审的案件,可在判决理由全文写完之后,另起一行叙述,略加下列的写法:“本案经某某机关(团体)选派代表×××同志为陪审员,参与本案陪审”,同时也应在审讯笔录上记载陪审员姓名及其所代表的机关、团体;暂不采用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与审判员共同署名的办法。这样似较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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