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8-13
【实施日期】 1957-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堕胎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月28日〔57〕院办字第11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堕胎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如堕胎确系孕妇本人完全自愿的,以不作犯罪论处为宜。但强迫孕妇堕胎的非法堕胎,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以论处。至于究竟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堕胎,自尚有待于立法解决。

       来文所提中央卫生部5月15日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施行人工流产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只是卫生部门对进行人工流产所加的限制,法院不能就把它作为认定犯罪或不犯罪的条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