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1984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文强、段秀琴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张广德,男,汉族,55岁宁夏银川市人,现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干部。
申诉人:徐凤英,女,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退休工人。
申诉人:贺金熬:男,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工艺美术厂干部。
对方当事人:段秀琴,女汉族,48岁,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裕民巷25号。
对方当事人:段文强,男,汉族,47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股分公司干部。
申诉人张广德、徐凤、贺金熬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82〕银中法民二审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1 们3个与段连成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1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秀琴、段文强之父段连成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95号院内私房6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广德、贺金熬和徐凤英3个各2间(张广德2间,实用面积共14.7m平方,抵押金为160元,贺金熬2间,实用面积15m平方,抵押金为150元,徐凤英2间,实用面积16.2m平方,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抵押期限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连成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连成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6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广德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一堵,换门、窗各1个、大梁一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金熬换墙一堵,换窗一个、大梁一根,花修缮费180元。徐凤英修墙二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
二、处理意见
段连成系房产生,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将6间课萸宄ソ杩罡慊厝ズ螅保梗担鼓暌ㄊ兴椒扛脑焓笨隙ㄒ桓脑欤渭椅颂颖芨脑煊幸獠宦男械盅航杩詈贤医炻馄诖铮玻赌曛茫庋牡盅航杩詈贤颐侨衔俏扌У模冒杆榈模都浞课菰低聊窘峁梗。痘Х薅啻危ㄐ奚煞岩殉盅航杩詈贤慕鸲睢8萆鲜銮榭觯颐侨衔盅航杩罡奈课莸涞苯衔室耍日兆罡呷嗣穹ㄔ汗赜诠岢怪葱忻袷抡叻扇舾晌侍獾囊饧蟹课菸侍庵ǎ叮┑惴课莸涞惫叵担淦诮炻馄冢保澳暝蛏嫌κ游糁娑ň癫蛔蓟厥辏课菟腥ü樯晁呷苏殴愕隆⒑亟鸢尽⑿旆镉ⅲ橙怂小M追瘢肱础?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