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7-24
【实施日期】 1957-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30日(57)法研字第35号请示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对劳改犯提起离婚的案件,原告人可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过去有些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人的起诉后,又将案件转到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作法,应予以改变。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即应自行审理,并应按照我院与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所发的“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