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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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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7-02
【实施日期】 195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

       (一)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

       (二)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

       (四)除当事人以外,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时,法院也应派人在一旁照看。至于某些律师看卷法院认为的确无须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当事人阅卷时也可准许摘录,无须经审判员同意或对摘录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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