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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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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6-18
【实施日期】 1957-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

       你院本年

       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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