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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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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03-28
【实施日期】 1985-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民事请求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有时直接向我院请示。请各高级人民法院转告他们,凡需请示的案件,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通知逐级请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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