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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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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5-06
【实施日期】 1988-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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