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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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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0-02-24
【实施日期】 1980-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24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自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特决定在1980年内,对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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