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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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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0-05-04
【实施日期】 1980-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5月4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废止)

      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从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宣传;调进和培训了一批干部,充实加强了司法队伍;进行了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刑事积案;在物质技术方面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已普遍实施刑法,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按照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制定的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全省八十四个地、市、县(区),规划在6月底以前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三十八个,9月底以前实施的二十二个,12月底以前实施的二十四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也在12月底前全面实施。要求做到:

      公安机关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预审等各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监所、劳改监督等各项规定;

      人民法院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规定,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实行公开审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我们以法治国主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这两个法律,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按上述规划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责成主管部门,积极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切实解决以下问题:

      (1)要按去年的增编数保质保量抓紧调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干部。

      (2)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特别是对新调配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预审员以上干部和律师要加强训练。

      (3)尚未选出人民陪审员的县、市(区),应结合基层选举,选出陪审员,并由基层法院进行业务培训。未及选出的应临时邀请陪审。

      (4)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要尽快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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