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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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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0-06-27
【实施日期】 1980-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1980年6月27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省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密切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发挥委员和代表的作用,以加强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制度,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进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一、与委员的联系

      1、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全省重大事项。

      2、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了解研究有关各项工作实际情况与问题。以小型的、专题性的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3、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一些重大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活动。

      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委员提供《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委员对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或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一些代表的来访来信。

      2、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4、建议各市、县组织本地区人民代表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向代表作重要的报告和传达上级重要的指示精神或文件时,也请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可以采用通信等形式,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和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民代表提供《会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

      1、省人民代表要经常与自己选区的群众或本地、本单位以及同行业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就地按照法律、法令、政策合理解决;重大问题或带有全省性的问题,和当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民代表要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4、要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并起带头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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