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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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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04-09
【实施日期】 1981-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1981年4月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1年4月9日公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召开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加强信访联系。市人大代表可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项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处理来信,并予答复。

      市人大代表到机关联系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热情接待。市人大代表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安排。

      三、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注意联系和访问有关市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搞好提案的处理工作。本着件件有交待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将提案的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

      五、组织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本市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六、开展专业性问题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经济财政、规划建设、科教四个委员会,在进行专业性问题研究时,可根据不同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倾听意见,或邀请参加必要的调查研究活动。

      七、市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待密切的联系,积极宣传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八、为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座谈、视察等项活动,可邀请在本区、县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九、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的《会刊》等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沟通情况,密切和代表联系。

      十、市、区、县在安排市人大代表活动时,要注意节约,注意效率,不要过多地影响代表的生产、科研和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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