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尽快解决震灾居民住房今年内拆除临建棚的决议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06-27
【实施日期】 1981-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尽快解决震灾居民住房今年内拆除临建棚的决议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讨论了李瑞环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加速震损房屋的修复重建,尽快解决震灾居民住房,实现年内拆除临建棚》的汇报;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天津市安置震灾无房居民及拆除临建棚实施办法》、《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及虞福京副市长所作的说明。会议同意李瑞环副市长的汇报;原则批准上述办法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补充修改后,颁布施行。

      会议肯定了几年来抗震救灾取得的成绩。为了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实现,会议强调指出:

      一、今年内,必须按政府有关实施办法,将应首先安置的目前仍住在临建棚内的居民,妥善地安排住房;同时,按政府的规定,将临建棚彻底拆除,建顿市容。

      二、各系统、各单位按政府规定安置本系统住临建棚居民所用的新建住房,政府须按规定在一年内偿还。

      三、凡按政府规定办法本系统已将应首先安置住房的职工安置完毕,经过政府批准,暂时停止分配的新建住房,仍由原单位按既定的房屋分配原则,自行分配。其他暂停分配的住房,经政府批准,也可自行分配。

      四、为解决震灾后居民住房严重紧张的问题,今后政府要继续大力修复重建居民住房,彻底消除地震造成的灾害。对已建和新建住宅区的生活、文化等设施,必须抓好配套。

      会议要求,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必须加强领导,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群众利益为重,在安置震灾居民住房和拆除临建棚的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会议号召全市人民动员起来,从大局出发,同心同德,互谅互让,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为安置好震灾无房户的住房,今年内拆除临建棚,整顿好市容,而共同努力。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