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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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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10-24
【实施日期】 1981-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10月24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建议,决定:1981年至1983年内,少数案情复杂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个民族自治县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的决定》中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经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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