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选举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办法
(1981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郝双禄院长,因病提出辞职,业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免去郝双禄同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所以这次人民代表大会需要选举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确定候选人一人。
二、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充分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选举。
四、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投票人赞成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空格内画“0”;不赞成所列候选人时,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空格内画“X”;不画“X”、“0”的,视为弃权票。
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空格内画“X”,然后在右边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六、每张票选一人,多于一人的为废票。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
七、选票用钢笔或毛笔、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自己不能写的,可以请人代写。
八、选票由投票人亲自投入票箱。
九、选举时。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十九人。总监票人由主席团推荐,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荐,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报告大会执行主席。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选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另行选举。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选票时当选。
十二、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