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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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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12-23
【实施日期】 1981-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改进改造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劳改、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改、劳教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设置辽宁省沈阳大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马三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塔子沟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石佛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陆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锦州南山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抚顺河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三家子人民检察院。以上八个人民检察院,均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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