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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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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2-03-07
【实施日期】 1982-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在通化地区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敦化、黄泥河、大石头、湾沟、泉阳、露水河、天桥岭、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大兴沟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设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林区的检察工作,分别受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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