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天津市市长的办法
(1982年12月26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定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组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制定以下选举办法。
一、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天津市市长,候选人一人。
二、天津市市长候选人,由大全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充分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选举。
四、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投票人有权对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在这个候选人左边空格内画一个“O”;如不同意所列候选人时,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空格内画一个“X”;不画“O”,又不画“X”的,视为弃权票。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空格内画“X”,然后在下边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左边空格内画一个“O”。
六、每张票选一人,多于一人的为无效票。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
七、选票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自己不能写的,可以请人代写。
八、大会设监票人十九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推定一名总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监票人分别由各代表团推选,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九、会场共设票箱九个。在主席台上就座的代表投一号票箱,其他座区的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自己的监票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按照座区和投票的路线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另行选举。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