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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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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2-09-28
【实施日期】 1982-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在林区、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适时处理民事纠纷,保卫林业和农业基地的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决定:

      一、设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立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桦南、双鸭山、鹤北、鹤立、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梭、十八站、图强、阿木尔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省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设立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有新规定,本决定与其不一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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