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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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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2-12-26
【实施日期】 1982-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年26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为了和全国保持一致,决定提前选举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对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约为八百人。

      二、各区、县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农业人口)按人口每三万人选代表一人,市镇(非农业人口)按人口每一万人选代表一人。人口少的区、县,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十五人。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

      四、少数民族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四点三左右。

      五、归侨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左右。

      六、台湾籍同胞应选一定名额的市人大代表。

      七、妇女代表以占百分之二十二为宜;中青年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八、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区、县进行选举。

      九、第十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一九八三年二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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