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九款规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一九八三年二月底以前完成。鉴于筹备工作的原因,部分选举单位尚未完成,为此决定代表选举工作延至三月上旬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