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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日期的补充决定(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2-26
【实施日期】 1983-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日期的补充决定(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3年2月26日天津市人大)

      

      

      分类名称机关工作公布机关 天津市人大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1983-02-26施行日期 1983-02-26失效日期 --

      决定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九款规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一九八三年二月底以前完成。鉴于筹备工作的原因,部分选举单位尚未完成,为此决定代表选举工作延至三月上旬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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