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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议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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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4-22
【实施日期】 1983-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议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1983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大会议案工作的决定》进行工作。

      二、对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并在大会规定时限内提出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接受、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大会议程方面的临时动议,以及其他需由主席团直接决定的问题,随时提交大会秘书长或主席团。

      三、对代表提交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经过逐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议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二)按职权范围,宜转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不能列入大会议程,也不宜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提案人。如果提案人要求将所提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即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代表对议案的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

      五、议案的全部审查结果,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报经主席团提请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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