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983年4月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天津市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十一人;选举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十二人、委员四十一人;选举天津市市长一人、副市长六人;选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选举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协商联合推荐;代表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并负责介绍候选人情况。这些名单交各代表团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二分之一,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天津市市长、副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提名。由各代表团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按代表团进行。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和预选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进行选举。
七、每个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一人,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一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各代表团进行预选时,可在本代表团内推选监票人一至三人。
八、投票人对于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市市长、副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投票人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一个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画一个“0”;不同意某一个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画一个“X”;在候选人上面的空格里不画“0”又不画“X”的为弃权。
投票人如果要在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以外另选其他人,只能在画过“X”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0”。
九、每张选票,选举的人数多于第二条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十、投票人写票,要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十一、投票人如果自己不会写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十二、选票由投票人亲自投入票箱。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自己负责的投票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投票。
十三、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人清点选票张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十四、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十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十六、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宣布。
十七、本办法由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