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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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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4-19
【实施日期】 1983-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若干规定

      (1983年4月19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同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单位或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处理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于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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