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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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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4-28
【实施日期】 1983-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规定

      (1983年4月28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更好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各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除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设立的民族委员会外,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设立其他委员会。

      二、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⒈草拟需要由常务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有关方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意见。

      ⒉研究草拟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常务委员会拟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⒊对国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通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报告。

      ⒋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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