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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保护女婴和女婴母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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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5-04
【实施日期】 1983-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保护女婴和女婴母亲的决议

      (1983年5月4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婴和女婴母亲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关系我们国家兴旺和民族繁衍的大事。对于我省一些地方发生的遗弃、残害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坚决地、迅速地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反对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思想,树立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宪法、婚姻法和刑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使每个公民懂得,任何遗弃、残害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等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要特别爱护独生女孩,关心独生女孩的成长,在解决劳动就业等社会问题时,予以优先照顾。

      三、要坚决打击残害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的犯罪行为,对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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