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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各工作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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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8-05
【实施日期】 1983-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各工作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1983年8月5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其他工作委员会。

      各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委员或其他人员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三、各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进行调查研究或召开委员会会议时,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1)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提出报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法令、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4)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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