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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顾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顾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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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09-09
【实施日期】 1983-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顾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顾问的决议

      (1983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同意两院设置顾问。顾问人选,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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