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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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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3-11-15
【实施日期】 1983-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规定被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优惠问题的报告》。决定:为了适应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对于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土地使用费优惠减收标准方案,及某些企业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限期内优惠减免土地使用费的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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