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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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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2-14
【实施日期】 1984-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1984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4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修订)》被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废止)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条,业经1984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

      第十一条第(三)项改为:“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超车时,在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和时间内,必要时可鸣喇叭发出信号,夜晚在对面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变换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机动车在没有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低速车种、低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后情况,当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改为:“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转弯时并须伸手示意或使用转向灯;”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修订)(198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81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84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84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修改)(编者注:《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修订)》被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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