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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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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3-02
【实施日期】 1984-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

      (1984年3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五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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