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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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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6-12
【实施日期】 1984-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4年11月2日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废止)

      为了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大常委会驻会的组成人员,采取访问、通信、电话等方式,同不驻会的组成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研究工作。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视察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准备有目的地召开代表座谈会。通过视察、座谈,了解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时,就地邀请代表参加或走访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代表来访,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召开座谈会或讨论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六、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到基层调查时,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对他们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七、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对委员、代表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本人。

      八、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编印的《公报》、《工作通讯》等有关文件资料,要及时发给代表。

      九、省人大代表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搜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在代表大会之后,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贯彻大会的精神,认真执行大会的决议,并随时反映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可以邀请他们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当地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听取和处理他们提出的意见,并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活动情况。

      十一、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座谈会等活动,所需交通费、住勤补助费,由组织活动的单位报销。

      十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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