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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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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8-29
【实施日期】 1984-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8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促使公、检、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对少数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规定这类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确定如下:

      镇康县、沧源佤族自治县、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县、碧江县、福贡县、兰坪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盈江县、勐腊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马关县、富宁县、麻栗坡县、金平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巧家县、永善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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