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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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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9-02
【实施日期】 1984-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的决定》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木里、盐源、昭觉、布拖、金阳、美姑、雷波等七个县,阿坝藏族自治州的马尔康、松潘、南坪、壤塘、阿坝、黑水、小金、红原、若尔盖等九个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九龙、道孚、新龙、色达、甘孜、白玉、德格、石渠、雅江、理塘、巴塘、丹巴等十三个县,绵阳地区的青川、北川等两个县,达县地区的通江县,万县地区的城口、巫山、巫溪等三个县,涪陵地区的酉阳、黔江等两个县,宜宾地区的古蔺县,乐山地区的马边、峨边等两个县,以上共计四十个县,为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这些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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