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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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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9-13
【实施日期】 1984-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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