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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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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09-26
【实施日期】 1984-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被1997年12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河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以下四十六个县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和草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围场、丰宁、隆化、滦平、宽城、兴隆、平泉、张北、沽源、阳原、康保、尚义、赤城、蔚县、崇礼、涿鹿、怀安、万全、怀来、阜平、涞源、易县、唐县、涞水、曲阳、平山、灵寿、行唐、元氏、赞皇、涉县、武安、磁县、邢台、沙河、临城、内邱、承德、宣化、青龙、卢龙、抚宁、迁西、迁安、遵化、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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