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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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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4-11-02
【实施日期】 1984-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198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提案,决定:批准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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