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民守则》的决议
(1985年3月9日通过)
决议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民守则》(草案)。一致认为:在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取得成就的大好形势下,为了推动全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订《天津市民守则》是十分必要的。现予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天津市民守则》是我市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是全体市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约束力。它的公布实施,对于推动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单位、建文明城市的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天津,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天津市民守则》公布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全体市民都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互相监督,把我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天津市民守则(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把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订《天津市民守则》,全体市民共同遵守。
十要
一、要遵纪守法 六、要互相友爱
二、要热爱劳动 七、要珍重国格人格
三、要维护公共秩序 八、要爱护公物
四、要敬老尊师爱幼 九、要讲究卫生
五、要礼貌待人 十、要美化环境
十不
一、不随地吐痰 六、不妨碍交通
二、不乱扔乱倒 七、不出口伤人
三、不胡贴滥画 八、不喧哗打闹
四、不私搭乱盖 九、不捕杀益虫益鸟
五、不攀折花木 十、不赌博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