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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leng)、珠湖、新华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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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03-01
【实施日期】 1985-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leng)、珠湖、新华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5年3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在劳改、劳教场所设立三个派出检察院的报告》。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改进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会议决定批准设置:江西省南昌市长□(leng)地区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上三个人民检察院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出,分别委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上饶分院、宜春分院管理,依法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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